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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内外有别 国内航班也要到国外绕一圈?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6-05-20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从7月31日起,国内旅客在乘坐国际航班时,如遭遇伤亡、航班延误、行李破损等问题,将与国外旅客一样享受航空公司的无条件赔偿。旅客伤亡时,不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第三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元特别提款权,约合110万人民币;对于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5万元人民币,而行李赔偿不再按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约合1.1万人民币。不过,这种赔偿标准仅限于旅客乘坐国际航班,乘坐国内航班还是按国内相关法律进行赔偿。根据1994年实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死难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这与公约中规定的国际航班死亡赔偿标准相差了14倍。根据1996年实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每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民币,至于航班延误方面,根据去年6月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国内航空公司大都各自规定了航班延误的补偿办法,但实际执行中大都以200-500元作为补偿额度,这与公约中规定的内容相差了近10倍。公约的执行,使得国内航班与国际航班赔偿金额间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伟民认为,“行李和延误制度方面,现在特别大的矛盾就在于人身伤亡情况下赔偿的差距实在太大。我们的《民航法》是1995年10月30日通过、1996年3月1日实行的,8年多了,情况发生了变化,应该考虑到把我们的民航法在新的情况下做新的修改。”(2005年7月28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

  看了这样的消息,心里的感觉总是很憋屈。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那个民航法专家的说法,听上去还是有些道理。毕竟,《民航法》实施已经8年多了,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当初确定的赔偿原则与具体限额都由于社会环境的差异而有了不适合现实情况的地方,理应按照有效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理原则进行修改。

  但这种说法,还是不能让人对这条新闻的解析感到到位。

  远的别说,2004年4月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有媒体称“民航总局目前正在参考国际惯例,要求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民航延误航班赔偿标准’,对航班延误作出赔偿承诺……”民航总局运输司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说法有误;总局在积极引导航空公司做好对不正常航班旅客的服务工作。国外航空公司在信息发布上比我们通畅,但在赔偿上也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标准,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己内部掌握。

  怎么样?还是要与国际接轨,多么时尚。可那时候,《蒙特利尔公约》早已存在了多年,而在如此情况下,民航总局却还是口口声声说这方面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标准,这倒是给社会又一个指责行政的把柄。

  而到6月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后,除了深圳航空等小公司外,国航、东航、南航三大国内民航巨头不为所动,2004年7月9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消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最新推出18种空中餐食,在北京始发至上海、伦敦等10条航线上,乘坐头等舱和公务舱的乘客,都可以享受在登机前一天按照菜谱预订空中菜肴的特色服务,“川府宫爆虾”、“素焖鲍鱼菇”、“龙王海鲜面”……精制的菜谱、掷地有声的质地、豪华的纸张、精美的印刷,据国航老板绘声绘色地说这是为了加强服务,但人们注意到,这实际上是在民航总局推出航班延误补偿指导意见、并希望各公司从7月1日起执行各自的补偿措施后没几天采取的回避补偿顾左右而言他的障眼法,也算是对民航那个不具有强制性规定拐弯抹角的回应。

  于是人们看到,一方面民航总局以国际惯例为由躲避统一赔偿标准的问世,另一方面,对于民航总局就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的建议,国内各航空公司基本上都不予理睬。(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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