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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韩联社首尔6月27日电: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7日判定2002年4月发生在庆尚南道金海市、造成166人死伤的中国客机坠毁事故,坠机原因是飞行员操作失误。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0部当天表示,梁某、李某、金某因所乘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客机坠毁于金海机场附近而身亡,其家属针对有关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诉讼部分胜诉。 法庭在判决书中说,当时,机长等机组人员对飞机的位置、路线等没有经过任何讨论,便准备盘旋下降和着陆。盘旋下降和着陆时,准确的指令和确认是必须的,因此认为上述行为超出了简单过失的范畴,是十分草率的行为,是在可以预见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 此外,《华沙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每位乘客的赔偿不超过25万法郎,但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根据在可以预见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该条款,判定赔偿限额没有意义,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按照此次判决,梁某、李某、金某的家属应该分别得到约6亿韩元、5.3亿韩元和1.9亿韩元的赔偿。 同样死于该起事故的郑某,其兄弟也针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法庭也判原告部分胜诉,判航空公司赔偿给遗属2.5亿韩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