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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政府不插手 南航拒绝透露补偿标准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6-8-15

南航:公司有政策但不便透露

  针对记者7月21日在北京首都机场遭遇南航卖“超售票”一事(本版8月8日以《航空公司在卖“超售票”》为题进行报道),南航党委工作部负责宣传的彭经理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其他航空公司有意见”为由,没有向记者提供南航的处理程序以及补偿标准,但她表示可以从宏观上谈谈超售的问题。

  彭经理认为,机票超售的顺利推行在国内航空业面临着进退两难:国内供大于求的航空市场使航空公司不得不时时考虑运行成本,机票超售无疑是开源节流的一种较好方式;可并不发达的航空业,特别是航班密度不高等局限,又使机票超售终将难逃被旅客指责的僵局。在目前情况下,盲目照搬国外做法肯定会让航空公司日后陷入更多的尴尬局面,有选择地在一定航线实行机票超售,也许是个两全之策。

  南航一位负责地面保障的工作人员说,出现超售后,航空公司一般都会采取一系列补偿措施,“在经济补偿方面,各个航空公司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即便在同一航空公司里,因航线、班次不同,补偿数额也会不同。”

  针对记者遭遇的个案,彭经理先是解释“南航北京分公司成立不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被旅客投诉较多”,后又给出答复说,“我问过北京,北京飞广州的航班没有什么机会超售,客源不满。”

民航总局:超售是市场行为政府不插手

  记者从民航总局了解到,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有关机票超售及其补偿的规定。民航总局认为,机票销售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能插手;市场的问题应该用市场的手段解决。现在提倡航空公司的差异性服务,政府管得太多,航空公司服务的差异性就难以体现。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以后会不会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定,民航总局目前还没有计划。

法学专家:监管部门不规制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采访时认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总局不能任由航空公司以正常机票的形式、价格向消费者出售“超售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否则,其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姜明安分析说,航空公司卖“超售票”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价格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姜明安指出,航空公司卖“超售票”不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其一,如果“超售票”依国际惯例是合理的话,其若属于政府定价,航空公司应报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民航总局制定,其无权自行制定;“超售票”若属于政府指导价,航空公司则应报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民航总局确定价格幅度;其二,如果“超售票”属于市场调节价,航空公司虽有权自行制定价格,但其自行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时,又不告知其提供的是与正常机票不同的“超售票”,违反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在商品上注明“商品品名、规格”或应在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明确“服务项目”,明显构成不诚实信用;其三,航空公司以正常机票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超售票”,还实际构成了价格法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压低商品或服务等级的手段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变相提高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卖“超售票”这种违法行为早应掌握和查处。姜明安指出,根据价格法第40条,至少应责令其改正,还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根据价格法第41条,应责令经营者对多收消费者的价款予以退还,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还应依法对之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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