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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吉隆坡10日讯)马来西亚工业法庭裁决,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于2000年解雇一名已怀孕及拥有两名孩子的空姐,是正确的做法。 工业法庭主席拿督阿马迪推翻这名空姐斯佳投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无故解雇她的说法是不成立。 阿马迪说,1999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与马来半岛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职工会所签署的集体协议中,清楚说明如果空姐在育有两名孩子之后再怀孕,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有权终止其服务。 “集体合约里的27〔j〕条文是私人法规。如果该名空姐不自动辞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有权利解雇她。” 他同时反驳斯佳认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应该为怀孕的职员提供一个月无薪假期的建议。 “当斯佳怀有第2个孩子的时候,她曾经在1998年1月27日开始享受了这个无薪假期,公司已经基于人道立场而批准这项假期,同时允许她从事适合的地勤工作。” 这名空姐于2000年2月20日产下第3名孩子;过后资方认为她已经违反有关集体合约,于同年6月解雇她。 阿马迪说,工业法庭以1991年一名空姐因发生相同个案而被解雇的裁决,作为这项案件的参考依据。 由于不少妇女组织抗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相关解雇行动有性别歧视之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已于去年5月3日更新协议内容,允许女性航空职员拥有3名孩子,以取代之前的两名孩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