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2006-12-12 林女士坐飞机去旅行,不想还没出机场行李就丢了,航空公司与机场双方相互推诿,林女士找不到人“买单”。 北京市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以此为据,经营者应当承担在航程中对消费者财物的保管义务,对消费者托运行李的丢失应进行赔偿。 最终,航空公司向消费者林女士赔偿经济损失2000余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