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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6 由于飞机晚点耽搁了行程,西南林学院老师李某把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4.57元。近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29日,李某因急于前往成都开会,购买了云南祥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公司)飞往成都的9915次航班的往返飞机票,起飞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40分,可飞机于当日下午1点15分才起飞,晚点95分钟。李某找到祥鹏公司工作人员问情况,祥鹏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晚点原因是飞机机翼与地面车辆发生擦碰,急需维修。 李某认为,作为乘客,自己与航空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祥鹏公司所解释的飞机机翼与地面发生擦碰并不属于法定的免责理由,航空公司理应给予乘客相应的赔偿。为此,李某将祥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4.57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搭乘的航班延误1小时35分,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但由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具有特殊性,本案中,航班延误已然发生,航空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不可能避免航班延误期间乘客利益的丧失,因此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可以免责,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所主张的104.57元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