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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总局加强对外航在华经营的管理力度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昨天(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国航空公司在华经营的管理力度有所加强。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外航在每个航季的航班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航班计划。因商业原因需要更改航班计划的应在拟更改日至少30日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因天气、飞机故障原因需要临时更改航班计划的应当尽早提出申请;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应当在拟加班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加班必须是临时性的,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外航申请的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将给予警告或者依法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将撤销该项许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或者受到惩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相关信息

关于征求《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公司、在华国际航空公司理事会:

  为了适应我国发展国际航空运输的需要,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外国与我国间定期飞行活动的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我局运输司起草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此征求意见稿征求贵部门意见,请认真研究并将书面意见于2月5日前反馈我司。

  请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下载规章送审稿(见附件),网址为:www.caac.gov.cn

  联系人: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刘贺;

  电话:010-64092337传真:010-64016870;

  E-mail:faguichu@caac.gov.cn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经营自外国地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往返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航申请经营自该外航所属国地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往返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

  第三条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申请经营自该外航所属国地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往返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第四条外航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后,在开始经营该经营许可允许的规定航线之前,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妥以下手续:

  (一)按照民航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规定,申请其《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并经民航总局主管部门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备案本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

  (三)向民航总局主管部门申请飞行航路、机场起飞和降落时刻及在规定航线上使用的价格,并经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民航总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至该国地点往返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总局将采取对等措施。(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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