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资源网2008年10月4日消息:2008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台湾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irlines Ltd.,以下简称“华航”)从桃园飞往香港再转至泰国曼谷的一架CI641班机,在准备降落曼谷国际机场时因遇到乱流而发生急坠事故,后成功爬升。这次事故造成机上16位旅客、5名乘务员受伤,其中大陆旅客吴海华、周坚伤势严重,落地后已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还不确定发生地点是在公海还是泰国领海,等确定地点后才能确定调查权谁属,但若确定台湾方面接手,重点将调查有无乱流、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与是否有无人为疏失。此外,台民航主管部门负责人李龙文也指出,到底是乱流还是人为操作不当还要调查。(以上摘自中国台湾网2008年10月3日消息) 然而,不管该事故的调查权属于哪一方、事故调查情况进展如何,华航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却是肯定的,不容质疑的。因此,赔偿问题自然而然成为了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而赔偿标准究竟如何确定、乘客可以得到哪些赔偿等问题便成为大家眼中焦点中的焦点。 一、法律的选择与适用 作为华航事件中的中国大陆公民,在确定赔偿范围及数额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关于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种情况: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已成为当今各国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基于上述两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选择适用便很有可能出现差别。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合同争议完全可以选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或者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没有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也是一个拥有很宽泛概念的连接点,完全有可能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华航事件当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即《蒙特利尔公约》。而且,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将直接决定着受害人是否获得损害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这也正是一次事故、两种赔偿甚至多种赔偿的直接原因。 二、不同法律选择结果大不同 华航事件中,双方有两种选择方式:第一是双方选择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律,即选择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第二种是双方选择适用国际公约。 (一)选择适用国内法 对于第一种选择,依据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追究华航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合同利益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既得利益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其受到“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定。而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如果受害人追究华航的违约责任,那么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华航有可能会借用该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极力减少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违约责任中并不能包括受害人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请求,这样,受害人将获得的只能是很少的赔偿。(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