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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说明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3号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果航空安全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休息期,是指从航空安全员到达驻地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驻地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该航空安全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第二章 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执行程序,并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对所属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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