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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却仅够支付上班的交通费,周小姐一怒之下辞职,并将派遣她的武汉某劳务公司及所在工作单位告上法庭,索赔8000余元。昨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周小姐支付补偿金1950元,航空公司退还500元押金。 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加班费 周小姐诉称,2006年11月,武汉某劳务公司将她派遣至武汉某航空公司从事售票工作。2008年3月,劳务公司将她从汉阳售票处调往天河机场,从事地勤服务工作,航空公司的保安部门向她收取500元押金。由于周小姐在武昌居住,而工作地点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路途遥远且无直通公交车辆,周小姐的每月工资仅够支付上班的交通费用。 周小姐称,劳务公司安排她的工作时间是早8点至晚8点,每天上班12小时,劳务公司却拒绝支付延时加班的工资。 多次协商未果,一怒告上法庭 周小姐多次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上班问题未果,于是将劳务公司和航空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支付其补偿金等共8000多元,要求航空公司退还500元押金。 劳务公司称,周小姐递交辞呈后,就不再上班,构成擅自离职,所在公司不应给予其经济补偿金,并表示航空公司售票员属于民航业内具有营销性质的岗位,其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法院对周小姐提出辞职后应获得经济补偿的要求表示支持,但认为其提出8000元补偿额过高,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