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欲乘坐的某航空公司航班因该公司计划临时被取消。该公司通知他改乘的航班又因飞机故障再次被取消。杨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虽不支持杨先生的诉请,但同时也认为本案中“公司计划”、“飞机故障”均不能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 航班两度取消引发乘客诉讼 今年3月16日,杨先生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于次日16时30分福州飞往上海的甲航班电子机票一张,价格660元。该机票系打折销售,机票中特别备注“不得签转”。 3月17日下午,杨先生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持票候机时,被告知该航班延误,进而又被告知该航班取消。杨先生与该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部门交涉,后者出具《证明》一份,称:杨先生所购的甲航班由于公司计划原因取消,改由3月17日17时30分起飞的乙航班。 当日下午,因飞机机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导致乙航班终被取消。 上述情况发生后,经这家航空公司安排,原乘坐甲航班的43名旅客签转至当日的另一航班(16时40分起飞),杨先生改签并乘坐17时30分的航班。 今年6月13日,杨先生将这家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一审认为航空公司无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因飞机故障等原因导致杨先生预定乘坐的航班被取消,其有义务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本案中杨先生没有证据表明航空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且杨先生已接受了该航空公司的安排改签其他航班前往上海,故应认定航空公司已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 一审法院判令驳回杨先生的诉请。 航空公司有无过错成双方争议焦点 一审宣判后,杨先生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偏信“飞机故障”,以“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为由将举证责任推给杨先生,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虽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但其延伸到乘坐过程的各项服务,航空公司因飞机延误引起的服务不到位,理应向乘客赔礼道歉。他前往上海是受他人委托参加项目谈判,因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致委托人拒绝报销差旅费和报酬,他理应获得赔偿。 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则辩称:飞机机械故障属公司计划变化的原因之一。杨先生所欲乘坐的航班确实发生故障,为此航空公司已经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杨先生当时也接受了后续航班的安排。航空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杨先生的损失,也不应道歉。 终审认为航空公司有责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杨先生已付了机票的票款,即享有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按时乘坐约定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航空公司收款后,即负有为旅客提供适航飞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航班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 本案中航空公司明知乙航班飞机于当日上午10时01分即已发生故障且尚未排除,却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甲航班起飞前临时改由该故障飞机代替其他飞机执行甲航班的飞行任务,且未就此如实通知已购机票的旅客。 该航空公司将“公司计划”凌驾于旅客权利之上的做法直接导致了甲航班的延误,并足以影响购买了该航班机票的旅客行程计划以及相应旅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乘坐该航班的旅客承担责任。不论“公司计划”还是“乙航班飞机故障”,均不能作为航空公司对杨先生的免责理由。 如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发生航班被延误或取消,旅客有权在第一时间获知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签转至旅客认为合适的航班或选择解除双方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航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安排杨先生改乘更早的航班或为避免其损失采取了其他能够采取的措施却被杨先生拒绝。航空公司应对其无法证明已为避免旅客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的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