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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华劫飞机案宣判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近日,被告人王志华劫持航空器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华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1993年10月,被告人王志华预谋劫持飞机去台湾,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同年11月8日,王志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爆炸装置,于13时03分乘坐由杭州笕桥机场起飞至福州的航班。13时50分许,王志华向乘务长显示其所带装置,声称带有炸弹,迫使机组改变航线飞往台湾。当日14时45分,飞机被劫持到台北桃园机场。此后,王志华被台湾方面羁押。今年2月28日,王志华被遣返回大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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