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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受贿案折射贪官免死路线图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Capital Airports Holding Company,简称“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因涉嫌贪污8250万元,受贿2661.44万元,涉案数额总计1.09亿元,一审被济南中院判处死刑。3月17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在济南开庭。

  为免死,李培英开始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立功减刑的路子。这与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如出一辙,两人涉案金额都超亿元,一审都是死刑,二审唯一目的就是希望免死。

  “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受贿案,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一审在济南中院,二审是山东省高院。”3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李培英是正厅级干部,但最高法院是按照副部级以上干部来对待的,因为按照惯例,只有副部级以上官员的犯罪案件,最高法院才会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这位法官举例说,李培英关押在公安部直属的秦城监狱,这也是副部级以上官员犯罪后才“享有”的一个“特权”。

  犯罪地法院管辖是刑诉法确定的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启动“异地审判”。首都机场在北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李培英涉嫌职务犯罪,作为厅级官员,应在北京接受审判。

  “一审判处死刑后,为免死,李培英已经开始检举揭发他人,走立功减刑的路子。此前,李培英‘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赃款’没有免死,现在立功可能是唯一的希望了。这与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如出一辙,两人涉案金额都超亿元,一审都是死刑,二审唯一目的就是希望免死。”一位法官介绍说。

  “二审已经开过一次庭了,再开庭就是宣判了。二审是否维持一审的死刑结果,目前审委会还没有研究。”山东高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免死是李培英的最大愿望,当然也是法庭辩论的焦点。”

  此前,3月17日上午8时30分,李培英贪污、受贿案件在山东高院二审开庭。

  “我没有否认自己罪行的意思,但法院对我的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均不予认可,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李培英在二审法庭上宣读上诉书时说,“为了不使首都机场受损失,我曾经使用家族的钱为一个外商老板欠首都机场的一亿元债务代为偿还,这个老板已经成为我的最大债务人。但一审判决仍然要认定我收受了他的500万元贿赂,有这样傻的受贿人吗?”

  上诉书是打印稿,共计两页,李培英念起来语速较慢:“我对我的罪行深恶痛绝,觉得无论怎么判我都认了,谁让我辜负了党和国家的信任呢!但办案机关的承诺完全没有兑现,导致一审判我死刑,这是我不能接受的。指控我贪污8250万元判死缓,受贿2661.44万元判死刑,这在法律上也是没有先例的。一审判决书将我描绘成没有任何正面意义的人,这样极好或者极坏的判决书本身就是不客观的。一审判决认定我的受贿行为给首都机场带来了巨大损失,但并没有对这一损失产生的时间、原因以及是哪一项业务当中的损失进行审理,我不知道这样的判决来自何处。”

  按照李培英的说法,办案人员曾对其承诺“法内开恩”,不判死刑。

  宣读完上诉书,法庭进入讯问和发问阶段。与一审开庭时基本相同,因为对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而是对定性有异议,所以法庭很快进入了辩论阶段。由于李培英一审被判处死刑,其辩护律师在二审法庭上主要是围绕“保住李培英一命”而极力辩护,激烈抗辩一直进行到当日中午12时许。法庭上,李培英认为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太重,请求二审改判。

  两位辩护律师均来自北京,针对一审法院在判处李培英死刑时的“说辞”——李培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展开辩论:李培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首都机场带来经济损失,因为其贪污罪名所涉款项都以撤资等形式收回首都机场的账上,而且受贿行为也没有给首都机场带来损失。同时,李培英为首都机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应该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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