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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9〕2879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3月30日印发通知,公布了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 延边信息港4月7日讯 记者在延吉民航中心售票处了解到,该处已接到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时间为4月6日零时,800公里以上航段由50元降为4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段不变仍为20元。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0年4月6日前销售的机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自2010年4月6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也就是说市民从4月6日起购买延吉至北京、延吉至上海等超过800公里以上航段由50元降为40元,而延吉至长春、延吉至长白山等800公里(含)以下航段不变仍为2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