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2 09:42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何慧蓉 胡坤坤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辞职的飞行员余某将老“东家”某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自己在2011年至2013年节假日的加班费8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共计10万余元。
2000年7月,余某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开始担任飞行员工作。2013年10月中旬,余某给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余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给余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之后,因为相关材料及手续问题以及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余某与航空公司对簿公堂。
法院查明,余某在2011年至2013年法定节假日执行飞行任务8小时01分,而余某2011年月平均工资5万余元,2012年8万余元,2013年月平均工资10万出头。某航空公司主张其已按余某每月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基本工资、住房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的三倍标准给余某发放了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未举证证明。余某否认某航空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余某与某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航空公司应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并为余某办理相关手续,移交相关证件及材料,同时向余某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及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航空公司须支付余某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71905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976元。
宣判后,某航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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