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9 10:59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陈彤彤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一审历城法院表示王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不服一审判决,东方航空公司提起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名机长向所在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却遭拒绝。当事人曾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其间航空公司提出700万的索赔。该机长随后撤销仲裁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济南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照劳动权是基本人权且禁止强迫劳动等司法精神,认定机长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航空公司应予放人,还应配合其移转档案等手续。
双方曾提请劳动仲裁,航空公司追讨700万赔偿
2000年,济南小伙王某考入一家飞行学院,毕业后回老家工作。2004年,他与东方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飞行驾驶,2011年王某由飞行员转为机长。双方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必须服务期已经到期或者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航空公司。如果王某从事的为涉及公司生产和商业秘密岗位,应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
2013年,王某因个人原因以邮寄方式分别向东方航空公司及该公司的山东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两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为王某办理手续。后相关公司证实,王某系单位合同制员工,其月工资收入约为1万元。
当年9月,王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山东分公司及东航济南飞行基地为其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支付由于延迟办理上述手续给其造成的20万元损失,赔偿因擅自停止其工作导致的工资奖金损失10万元。但该劳动仲裁申请后被驳回。11月,王某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对东方航空公司的仲裁申请,航空公司则提起反申请,要求王某支付学费、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等各项合计606.8万元;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9万元;支付另行招聘同岗位员工招录费用70万元。合计下来,索赔总数超700万元。
随后,王某撤回仲裁申请,济南相关劳动仲裁部门做出决定书,准予王某撤回仲裁申请,并同时裁决,王某应向东方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9万元,驳回航空公司的其他请求。对此裁决,王某和东方航空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
历城法院一审:东方航空公司应“放人”
法院一审认为,2004年8月至2013年9月,王某与东方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东方航空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王某安排到山东分公司工作,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由山东分公司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东航济南飞行基地代为交纳,山东分公司及东航济南飞行基地均为东方航空公司的下属部门,与王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东方航空公司承担。《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提前30日书面提出与东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东方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另外,鉴于飞行员的职业特殊性,东方航空公司除为王某办理正常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外,还应转移其重新就业所必需的飞行技术档案等材料。对于王某的其他索赔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市中法院终审认定: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东方航空公司提起上诉。航空公司认为,身为机长的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王某从事的是飞机驾驶,属生产岗位,应提前6个月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航空公司已就王某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赔偿提起诉讼,在该案未审结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无法为王某转移材料。
近日,作为此案的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东方航空公司主张王某未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对此,中院认为,基于劳动自由权和生存权作为基本人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及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的考虑,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故东方航空公司主张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由此看来,劳动合同解除后,东方航空公司依法负有为王某出具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东方航空公司主张需待双方其他劳动争议处理完毕后,再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于法无据,法院不认可。据此,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链接
近年机长辞职
天价索赔案
2004年7月,某航空公司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法院最终判决两机长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
2004年11月,某航空公司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后转签鹰联航,鹰联航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给该航空公司。
2006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申请,公司随即提出1200万元的巨额索赔。
2008年3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马锡锋辞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马锡锋被判赔偿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10万元。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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