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1 15:38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王盟是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航空公司”)的飞行员。2009年4月,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身健康原因,航空公司航卫部门对其出具暂时停飞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协议约定金额向飞行员赔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且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每人不超过360天。合同签订后,航空公司为王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停飞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09年4月3日至2010年4月2日,标准为每日200元。
不久后,王盟经体检,查出胆囊结石。航空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向王盟出具暂停飞通知单,王盟至今未复飞。2011年10月27日,王盟向保险公司送达出险通知书和理赔申请材料,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为此,2013年5月22日,王盟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表示他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合同规定,而对于考勤记录等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他认为没有义务提供,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72000元(360天×200元)津贴。
保险公司认为
停飞事实不足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出具暂停飞证明,保险公司才支付停飞日额津贴,在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向参保人赔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即使王盟2009年6月24日开始停飞至今,其2010年4月2日之后的停飞也不能享受日额津贴的赔付。
王盟虽然提供了暂停飞通知,却没有提供考勤证明和工资清单,不足以证明停飞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任认为王盟不能享有日额津贴的赔付。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5万多
龙华法院一审认为,王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约定的停飞事由,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理赔责任。王盟自2009年6月24日至今停飞,因此,龙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盟支付停飞日额津贴72000元。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的协议约定、王盟提交的病历以及航空公司出具的《暂停飞通知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停飞的保险事由,保险公司应根据协议约定,向王盟支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与此同时,法院也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支付保险期间届满以后的日额津贴是合理的。
2月17日,海口中院判令保险公司向王盟支付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4月2日合计284天的日额津贴共56200元。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何时被停飞何时开始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有效期是一年,为什么飞行员获赔的津贴数额没有按一年计算,而是284天?海口中院承办法官认为,关键要看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条款。协议约定,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出具暂时停飞证明,保险公司向飞行员赔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由此可见,“出具停飞证明”是保险公司开始赔付的时间起点。虽然保险协议的有效期是2009年4月3日开始,但航空公司的暂停飞通知单是2009年6月24日出具的,赔付时间应该从2009年6月24日起计算。
本报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法律维权时要看清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特别要注重里面的“细节”,否则提出不符合约定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庭支持。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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