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5 14:38 来源:法制网 作者:记者 邢东伟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南航海南分公司”)与飞行员梁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7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美兰法院的一审判决,梁山须支付南航海南分公司培训费665725元。
事情要追溯至2012年3月27日。正是这一天,作为南航海南分公司的飞行员梁山,他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在的航空公司认为这是违约辞职,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令人惊诧的是,该公司要求梁山支付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及违约金共计375万元。就这样,一笔巨额的“赎身费”便落在了飞行员梁山的身上。 一张天价的“辞职报告”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间,梁山作为南航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培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所花的运行费、培养包干费、体检费、伙食补贴、出国手续费等41050元都由该航空公司支付。 期间,1996 年,南航海南分公司选派梁山前往中国南方航空西澳飞行学院学习,1998年梁山毕业回国。在该学院学习的费用由南航海南分公司负担。 1999年大学毕业后,梁山便与南航海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1999年7月12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另外,梁山在职期间(含转岗),由该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梁山在南航海南分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若要求解除合同,该航空公司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梁山收取培训费用等(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该合同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南航海南分公司制定的若干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梁山在南航海南分公司处任职飞行员期间,南航海南分公司每年安排梁山到训练基地进行复习与模拟机、熟练检查等内容的训练,费用由南航海南分公司承担。”南航海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表示。 2012年3月27日,梁山称其父母年迈需要子女在身边照顾,而且他也不能适应海南炎热的气候环境,于是向南航海南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后,梁山要求南航海南分公司在五日内答复并在三十日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收到该报告后,公司马上约谈挽留梁山。但是,他仍坚持辞职,而公司表示因为飞行员紧缺,坚决不同意其辞职。 “随后的一个月,我都待在家,等待公司安排飞行任务,但在此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安排任何工作。”梁山辩称。 2012年4月28日,梁山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公司认为梁山是违约辞职,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梁山告上了法庭。而且,该公司要求梁山支付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210万元及违约金165.06万元,共计375.06万元。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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