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14:04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李保光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肖先生因向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后被“老东家”告上法庭,并被索赔各项费用共计825万元 。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肖先生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共计332万元 。因不服判决,日前,肖先生向山东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飞行员供不应求、培训费用高,飞行员跳槽时,往往被老东家索要高额违约金、培训费。有律师认为,这跟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冲突,要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应该出台一部《飞行员法》。 事件机长辞职东航索赔825万 今年41岁的肖先生,曾经是我国空军一名飞行员,退伍后于1999年6月来到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航)从事飞行工作,辞职前担任职务是机长。2000年9月7日 ,肖先生和山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至肖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合同约定,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应按照“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前六个月全部平均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单位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去年,考虑到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肖先生决定回老家河南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30天向老东家提出辞职申请,两天后山航书面回复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肖先生去意已决,此后便不再来单位上班。两个月后,山航向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肖先生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共计825万元。该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随后,山航向城阳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违约金培训费共332万 培训费: 法庭上,山航拿出了2005年5月25日由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按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飞行人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肖先生认为,因为在军队工作期间,他已经具备了成熟的飞行员资质,山航仅对其安排了军用飞机和民用飞机系统操作转换培训,不能算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能培训。“依据市场价格,军转民飞行员培训费用的实际花费不足二十万元。”肖先生认为,老东家对于培训费的要价太高。 经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进入山航工作,多年来经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提升为机长 ,在此过程中山航付出了培训费用,肖先生应该为山航所付出的培训费给予补偿。根据2005年6月8日由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人员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认为,肖先生在山航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按规定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违约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应按照“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前六个月全部平均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山航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具体违约金数额为肖先生离职前6个的月平均工资49878元,乘以距退休未满年限246个月,得出肖先生的违约金为613万元。 但是,肖先生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花费的培训费数额”。肖先生认为,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即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培训费和违约金是不能并存的。 经城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飞行员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考虑到山航索赔的613元违约金数额过高,应酌情减少。最终法院认定,肖先生应该支付山航主张的20%,即122万元为宜。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肖先生向山航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共计332万元。一审宣判后,山航和肖先生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3日 ,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11月7日,肖先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调查 供不应求培训费高飞行员跳槽赔不起 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飞行员供不应求、培训费用高,飞行员跳槽时,往往被老东家索要高额违约金、培训费。 一直以来都有飞行员“金身”与黄金等值的说法。究竟一个飞行员值多少钱呢?青岛九天国际飞行学院院长朱兆彬告诉记者,仅在飞行学校的费用就高达80万元,“在飞行学校学习期间,学员们只能掌握基本的飞行技能,到航空公司后还要继续接受培训”。有业内人士分析,从飞行学院毕业的飞行学员到一名真正的机长,要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成本也在300万至500万元。飞行员每年都要接受培训,而这些培养费用,绝大部分由航空公司承担。 除了金钱外,很多航空公司都在算一个时间成本。从飞行学院毕业来到各航空公司,飞行员还需要至少3到4年时间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副驾驶,再经过5到6年的飞行才能成为正机长。 此外,随着近年来民航业的发展,国内航空公司已经持续加大培训力度,大量招收飞行学员。但即便如此,飞行员的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民航机队扩张的速度。民航局局长李家祥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近几年,中国民航机队一直以每年350架以上的速度增长,但飞行员短缺已经迫使民航放慢新飞机引进速度。“飞行员数量现在每年缺口3000人左右。”朱兆彬说,经验丰富的机长更是严重短缺。 记者了解到,最近几年,尽管国有航企的薪酬水平也在提升,但新建航企的吸引力依然巨大。但一些民营航空公司为了挖人,往往将机长的价码提升一倍,在一般公司月薪五六万元,而新成立的公司甚至开出12万至15万元的月薪。 一方面是高额培训费用,一方面是飞行人才的供不应求,飞行员似乎正在成为中国最难跳槽的职业。据统计,自2005年至今,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诉讼已超过千起。为了解决飞行员离职导致的纠纷,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飞行员离职必须与原航空公司协商,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并按70万元到210万元的赔付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此后,民航华东管理局和华北管理局还先后规定,航空公司每年飞行员流动比例不得超过1%和5%。2011年8月初,华东局修订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航空公司不得聘用5年内流动超过一次以上的飞行员。 尽管这些“门槛”饱受飞行人员的病诟。但是,在采访中,多数业内人士均对约束飞行员的自由跳槽权持支持态度。“飞行人员流动过大,不仅会导致航班不准时,还会影响民航飞行安全。”接受记者采访时,朱兆彬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律师: 特殊人才流动遭遇法律空白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表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辞职,员工只要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均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即,该法对劳动者的辞职权除要求提前通知的义务外,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现实情况是,虽然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有明确规定,但当航空公司将官司打到法院时,往往会将五部委出台的《意见》作为挡箭牌,索要高额违约金和培训费用,而绝大多数法院会更多地考虑《意见》内容。 11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曾经多次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张起淮。他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飞行员法》,专门对飞行员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飞行员的入职条件、辞职程序、晋升制度、转会流程及转会会费等。依法保障飞行员的正常有序流动,从而能够缓解飞行员在辞职和入职的过程中被架空,造成飞行员资源的浪费。张起淮表示,在《飞行员法》制定前,还应该按照劳动法调整该领域劳动关系。 链接 230名飞行员致信民航总局 今年7月,经法院调解,国航重庆分公司飞行员赵洪起诉国航一案尘埃落定,赵洪成为国内首位未支付费用即获自由身的机长。此案让很多有跳槽想法的飞行员看到希望 ,大家商量后决定上书中国民航局。在这封由15家航空公司的230名飞行员签名的公开信中,飞行员们指出 ,飞行员的劳动自由应得到保障 ,应放开和扶持民航培训业,同时推动飞行员自由流动。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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