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13:13 来源:渤海早报 作者:记者 王姝雅 通讯员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要离职,巨额的培训费用应该由谁负担?从劳动仲裁到两上法庭,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争论不休。 1999年9月,高中毕业的小李被一家航空公司招录,并在飞行学院进行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在小李学习期间,航空公司向学院支付了小李的飞行培训费。2003年7月,小李从飞行学院毕业。不久后,小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实行综合工时制,小李在职期间由公司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合同中同时约定,若小李在约定的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公司可向小李收取包括培训期间工资在内的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用。2013年2月,小李以航空公司多处违反合同约定及存在多处违法行为为由,向航空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小李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小李和航空公司均表示不服。于是,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庭上,小李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判决航空公司办理自己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公积金、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小李还要求航空公司补发拖欠的加班费、节油奖及经济补偿金等。
航空公司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小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航空公司称如果判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合同,小李应返还培训费201.6万元,同时还要求小李退还《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记录本》、《登机证》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小李和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来后,小李和航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小李和航空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由同意接收小李的另一家航空公司,向小李原来就职的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培训费200万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中的飞行员属于特殊职业,培养周期长,支出费用高,一方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官指出,虽然小李和航空公司约定的是“收取包括培训期间工资在内的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用”,但这种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用的性质应当属于违约金。由于小李在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李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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