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2:03 来源:正义网 作者:记者 林平,通讯员 曹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飞行员辞职遭单位天价索赔案”。在法庭调解下,飞行公司希望被告能够回来继续工作,被告当场予以拒绝。
据悉,2013年3月25日,被告李某某(男,23岁,安徽省人)因个人原因向亚盛医疗救护飞行有限公司(简称亚盛公司)提出辞职后,遭到亚盛公司拒绝。亚盛公司停止了被告的飞行任务,暂缓发放个人工资并要求其赔偿违约金、重置培训费、已发工资。
随后,李某某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亚盛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补偿、加班工资、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亚盛公司同时提出反申请,要求李某某支付300余万元的违约金、重置培训费及已发工资。
经裁决,亚盛公司需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11256元,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5500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以及亚盛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后,亚盛公司一纸诉状将飞行员李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重置培训费70万元、已发工资50万元等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
开庭当日,被告李某某父亲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与李某某一同出庭。其父是银行职员,为帮儿子的这场官司,自学了劳动合同法以及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庭上,原告诉称:2011年1月19日,被告李某某与亚盛公司签订了《飞行员培训合同》,后其实际赴美培训一个月。2011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亚盛公司正式聘用被告为飞行副驾驶员,约定服务期限为10年。现被告辞职,根据《飞行员培训合同》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重置培训费70万元、已发工资50万元。
被告对此辩称,被告入职亚盛公司之前,通过赴美自费学习取得了美国FAA商业飞行执照。2013年3月25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亚盛公司提出辞职,符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希望被告能够回来继续工作,被告却予以拒绝。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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