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31 14:22 来源:中国网 作者:记者 曾祥素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某航空公司飞行员徐先生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公司不但未予办理相关手续,还要求其支付153万余元的巨额培训费,并获得仲裁支持。由于对仲裁裁决不满,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要求法院判决其不需支付相关培训费用。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徐先生起诉称,他与某航空公司于2006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在公司担任飞行员工作。2012年1月,他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并要求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但在此后的30日内,被告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在劳动仲裁中,其被判决向被告支付培训费153万余元。 徐先生认为,其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培训协议,不存在服务期,且被告仅对自己进行了一些模拟机复训,此训练也属于飞行执勤期的一部分,是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作任务,是正常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而且民航局规定飞行员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模拟机训练。仲裁过程中,被告提供的培训发票、转账凭证等,均是集体培训所花费的数额,并非自己单独的培训费凭证。 徐先生在诉状中,还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合同中承诺的北京市常住户口,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解除,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自己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将属于自己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转移交到民航管理局暂存保管。 法庭上,航空公司辩称,其为招录培训徐先生支付了大量的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支付培训费的规定及《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有关飞行员离职的培训费支付的规定,徐先生应赔偿航空公司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航空公司为徐先生提供的免息贷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先生于2012年1月2日向航空公司递交辞职信,现双方均同意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2月2日解除,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航空公司应当为徐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先生将其持有的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及飞行员执照交于航空公司保管,航空公司也同意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将上述证照及徐先生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空勤登机证移交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另外,徐先生要求航空公司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未予处理。 关于培训费一节,法院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航空公司在招录徐先生时曾向其原来所在的航空公司支付了一定的招录费用,徐先生经招录进入航空公司工作5年有余,在此过程中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徐先生提出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航空公司相应的招收录用培训费。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且考虑到徐先生在进入航空公司前有一定的飞行基础,故结合案件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法院酌情判决徐先生支付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13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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