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17:01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记者 洪雪,通讯员 梁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徐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仲裁要支付航空公司153万元的培训费。为此徐先生诉至法院。
丰台法院上午通报,一审判决徐先生应支付航空公司130万元。
2012年1月,徐先生向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办理人事档案等的移交手续。在此后的30日内,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劳动仲裁中,徐先生被裁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费153万余元。
徐先生认为,他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培训协议,公司仅对其进行了一些模拟机复训。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的发票等,均是集体培训所花费的数额,并非徐先生单独的培训费凭证。
为此,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将自己的飞行经历记录本等移交到民航管理局暂存保管。同时徐先生要求判令不需向被告支付培训费1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航空公司在招录徐先生时曾向其原来所在的航空公司支付了一定的招录费用。徐先生工作5年有余,在此过程中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故徐先生应当支付相应的培训费。法院酌情判决徐先生支付航空公司13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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