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16:5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 邢东伟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某航空公司飞行员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航空公司认为他是违约辞职,将其告上法庭,让他补偿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高达300余万元。 航空公司称,王某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培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所花的运行费、培养包干费、出国手续费等均由航空公司支付。航空公司认为,王某违约辞职,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王某辞职时年龄35岁,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根据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补偿培训费用的数额为210万元;此外还需承担165万余元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飞行员王某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66万余元。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承审法官庭后表示,王某作为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非违约。 根据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时,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手续,并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到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法官解释称,由于飞行员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工种,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比较高,才规定了飞行员跳槽时,应向原单位支付较高的培养费用。据此,法院根据案情,相抵其他劳资费用,酌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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