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5 16:13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记者 谈星余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王旭是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他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在的航空公司认为他是违约辞职,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让他补偿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就这样,一张天价的索赔单落在了王旭的身上。 飞行员辞职被告上法庭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作为某航空公司的委托代培生,王旭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所花的运行费、培养包干费、出国手续费等4万多元都由某航空公司支付。王旭大学毕业后,与该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1999年7月12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根据合同规定,在王旭任某航空公司飞行员期间,由该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王旭在某航空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若要求解除合同,某航空公司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王旭收取培训费用。 2012年3月27日,王旭称其父母年迈需要子女在身边照顾,而且他也不能适应海南炎热的气候环境,于是向某航空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该报告后,约谈挽留王旭,但他仍坚持辞职,而公司表示因为飞行员紧缺,不同意其辞职。随后的一个月,王旭都待在家,等待公司安排飞行任务,但公司没有给他安排任何工作。2012年4月28日,王旭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公司认为王旭是违约辞职,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王旭告上了法庭。 航空公司称飞行员违约 某航空公司认为,王旭递交辞职报告后就不再来上班,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其次,王旭违约辞职,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王旭辞职时年龄35岁,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根据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补偿培训费用的数额为210万元。 此外,某航空公司还表示,王旭对该公司明确表示过要到新的公司飞行,但并没有透露公司名称,因为其拒绝提供下家公司的情况,就应由辞职的飞行员承担补偿培训费的责任。王旭充分享受了公司提供的培训,取得较高的资质后,不信守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过错明显。公司请求法院判王旭向公司补偿培训费用210万元、支付违约金165.06万元。 飞行员认为没违约责任 对于某航空公司的说法,王旭则认为,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他实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方式,无飞行指令时,王旭只要在家休息待命就好。 王旭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司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王旭收取培训费用。故服务年限、违约金必须由劳资双方在培训协议中予以约定,而事实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或者协议内没有约定,所以王旭认为,他依法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给公司补偿培训费用。 此外,王旭表示,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有对王旭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的义务,该部分培训费用不应当由他补偿。王旭还认为,每个飞行员培训的时间不一样,费用也不一样,对培养他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金额,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 法院判决飞行员赔偿66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王旭作为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非违约,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不存在违反约定。虽某航空公司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但这只是某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某航空公司不能依据未经向王旭公示的规章制度要求王旭支付违约金。 据相应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时,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手续,并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到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应当是王旭在入职下家航空运输企业后,由该企业参照这一标准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费用,而不是由王旭承担该笔费用。 某航空公司对王旭出资培养,产生高额的培训费,而王旭在未与某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给该航空公司造成了培训费用损失,应按相应规定向某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美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旭与某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27日解除,王旭支付某航空公司培训费665725元。某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6月23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飞行员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工种,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比较高,因此规定飞行员跳槽时,规定接收单位按70到210万赔偿培养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培训费用。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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