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3 11:31 来源:安青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吴先生是一名飞行员,已有10年职业生涯。去年,他向东家提出辞职,但遭拒绝。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不过,让吴先生吃惊的是,东家不仅要求他两年内不能驾驶飞机,还提出了664.5万元的天价索赔。7月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航空公司为原告吴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原告吴先生支付被告航空公司培训费199.5万元;三、原告吴先生支付被告航空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4万元。 据悉,此案在合肥市尚属首例,但在国内屡见不鲜。2004年7月,东航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最终法院判决两机长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2007年7月,东航云南分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由其赔偿经济损失1250万元。2008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国航一机长辞职需向国航支付210万元赔偿。对于这样的事,是否是说飞行员就要终身服役,不能随便跳槽了?回顾以往类似案例,这样一个判决值得引人注意:飞行员郭岳炳与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纠纷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飞行员不需支付违约金。 对于郭岳炳辞职案,当时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每名飞行员的培训费用达200多万元,飞行员辞职会给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新华航空向辞职飞行员郭岳炳索赔违约金、赔偿费共计500多万元。 然而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飞行员郭岳炳提前30天告知航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不需支付违约金。 在郭岳炳辞职案中,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是郭岳炳的代理律师,他曾告诉记者:“航空公司担负了飞行员的培训工作,并支付了培训费用,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是有理由的,但应当是合理合法的费用。’”他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有据实结算的证据。航空公司索要赔偿金,需对具体培训费用出具发票等,若无法举证,有被法院判决‘零赔付’的危险。”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