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0 13:46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记者 颜斐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50岁的飞行员慈祥想跳槽但遭遇老东家阻拦,后经法院判决胜了官司,但仍难以真正“赎身”,重新开始新的飞行。日前慈祥在顺义法院状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从而造成他无法重新就业,并为此索赔经济损失40万元。 辞职遭拒诉至法院 慈祥有着21年的飞行经验,2010年2月与首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该公司飞行员。去年2月,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对方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因遭首航拒绝,慈祥在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 同时,他还状告首航公司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如多次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飞行任务,但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未依法安排其休年假,并索赔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738元及25%经济补偿金7934.5元,支付2010年至2012年年假工资190948元。 赢了官司仍未重新就业 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首航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慈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慈祥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之后首航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材料的暂存工作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办理程序应按照民航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去年12月14日,二中院做出判决,认为首航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对于跳槽的飞行员来说,如果原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首航公司未履行判决,慈祥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把老东家再次告上法庭,并索赔因此不能重新就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误工损失共计40万元。 未与下家谈妥流动费 首航公司当庭表示,根据五部委的文件以及民航部门相关规定等,下家单位招收飞行员应该与上一家单位联系,不能与飞行员直接联系。在商谈完赔偿事宜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我们与原告的接收单位并没有协商好流动费用,所以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 “被告是用根本不相干的文件来逃避责任!”慈祥的代理人反驳说,五部委的文件是约束航空公司之间飞行员内部流动所适用的文件。他本人并非流动而是辞职,应当按司法程序的判决来执行。原告已为被告公司飞行了21年,属于最高级别的教员,扣除税后是每月7万多元。原告的接收单位曾承诺每月支付10万元工资,故要求被告按每天3333元支付误工损失是客观真实的。 对此,首航代理人指出,原告依据原告的接收单位承诺给的月工资水平要求赔偿不合理,承诺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因原告没有接收单位属于失业状态,应当按失业保证金的标准来计算经济损失。 由于首航公司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慈祥说,他没有想到,工作了21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遭遇了重重阻碍。直到5月2日,他才听说被告将其技术档案转移到民航总局。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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