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7 13:50 来源:《新快报》 作者:记者 郭海燕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陈先生自贷50万元参加航空公司的飞行培训,在航空公司上班两年后提出离职,可东家拖延不给办手续,还要求赔偿261万元。双方闹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自费飞行员劳动争议案。近日,法院判陈先生赔航空公司培训费30余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贷款50万学开飞机 想离职公司索赔261万 2006年,陈先生被某航空公司“招聘”为飞行学员,约定公司垫资送陈先生去学飞行驾驶,取得合格证书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不少于12年,提前离职必须偿还培训费、支付违约金。所谓垫付,是指陈先生向银行贷款50万元,委托公司支付给培训学校。陈先生上岗前,由公司代为分期还款,上岗后自己向银行还款,并归还给公司代还款,即自费培训。 2007年起,双方又多次签署补充协议,共增加费用30余万元,皆由公司支付。陈先生的服务期限最后变更为20年。 2009年12月,陈先生作为副驾驶上机飞行。不到两年,他以不适夜间飞行等理由提出辞职,但公司一直未给他办离职手续。无奈,陈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速速办理离职手续,将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执照等档案材料交还。该公司则反提出请求:陈先生需支付违约金111万元,培训损失费100万元及培养补偿费50万元,共计261万元。 仲裁裁决只赔9万 上诉后法庭判赔30万 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为陈先生办理手续。仲裁委员会只支持培训费损失赔偿,50万元培训费是陈先生自行贷款给付,本息已由公司代为付清,陈先生离职时还欠数十万元。新增的培训费30余万元,部分亦在情理之中,陈先生应偿还。但培训费滋生的培训义务,应按月均摊,陈先生已经履行了近18个月,未履行两百多月,换算过来陈先生只需赔付9万余元。 航空公司不服上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且按规定,用人单位无权收取违约金,所以陈先生无需支付违约金。且公司未有证据显示曾向陈先生支付培养补偿费,故50万元的补偿费不予支持。至于111万元培训费,法院认为其中50万元,陈先生自费出资,仅需归还剩余欠款。后增30余万元培训费用,部分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支持,最后判陈先生赔偿培训损失3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观点 保障了自费飞行员权益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代理此案,认为此案与国有航空公司公费培训飞行员的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完全不同,当属全国首例自费飞行员劳动纠纷案,判决充分保障了自费飞行员的权益。 律师解析,近年飞行员跳槽引发的激烈冲突屡见不鲜。为缓和终身服役的培养模式冲突,化解高价培训风险,航空公司开始采用国外自费培养的模式。但如果航空公司解决劳动纠纷时,仍按公费飞行员来处理,对自费飞行员将产生不公与风险,仍无法实现职业和劳动力的自由合法的市场化流动。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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