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9 10:22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一份5000元月薪的飞行员合同,让王先生和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庭相见。3月18日,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王先生1986年出生,甘肃天水人,大学毕业后,取得了民用航空器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为了成为一名直升机驾驶员,王先生和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培训合同》。这是一份“包分配”的培训合同,双方约定,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王先生在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后,公司有权要求他与公司签订期限不低于15年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即前往指定的安阳航校,通过培训取得了《私用驾驶员执照》,并进行《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随后的事,让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感到不满。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王先生实际已取得了《商用驾驶员执照》,公司多次沟通签约事宜,他都置之不理, 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将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快递给王先生,要求签署,但王先生仍然拒绝签订。 律师表示,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应退还已发生的培训费用130万元,并应按照已发生培训费用的1.5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考虑到王先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公司将违约金从1.5倍下调至0.3倍,即39万元。同时要求王先生的母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先生表示,培训期间家里发生巨变,母亲因为罹患乳腺癌晚期在北京治疗,每月花费近万元。而根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每月薪水只有5000元。而航空公司表示,根据王先生的级别,月薪确实只有5000元,但劳动合同规定,他享有飞行小时费,即按照飞行小时,再获取相应的报酬。此外,如果级别提升至机长、飞行教员,也会相应增长。 除了薪水原因,王先生认为,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因为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给予的准备期不足。前段时间他在北京照顾母亲,而劳动合同快递到了甘肃。法院为此给予王先生30天的考虑期,在30天内作出是否签合同的决定,如果超限仍未有答复,法庭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