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2 15:43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员工违约“跳槽”后,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 1997年至2001年,任勤被某航空公司(下称公司)安排到飞行学院参加运输飞机驾驶专业培训,学费为71.8万元。 2001年7月,任勤毕业以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多次对其进行飞行培训练,并为其支付飞行训练费用共计62万元。 2011年5月18日,任勤以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年8月20日,经任勤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 任勤和公司均不服,诉至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任勤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计127.6万元。 任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任勤支付了学习费用71.8万元,在与任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任勤支付飞行训练费用达62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双方约定服务年限内,飞行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赔偿该飞行员参加培训项目费用。任勤违反了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应支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公司为任勤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任勤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服务。任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任勤在公司的服务期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任勤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公司违约金。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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