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1 15:3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记者 颜斐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与原东家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对方一直未移交其个人档案,53岁的飞行员徐先生将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迟延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造成的误工损失14万元。顺义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徐先生出示了他与吉祥航空签订的意向书,以证明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向相关单位转移档案,造成他至今无法就业。 “原告如果到新的航空公司飞行,他应该把飞行执照交回公司,但他却没有。”被告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指出,自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能从事飞行工作过错在他本人,与公司无关。” 据被告代理人说,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健康档案、飞行档案目前还在封存期,不具备转移档案的条件,并不是公司没有转移档案给其就业造成困难。 此外,被告代理人还认为,飞行员的工资收入是按飞行时间来计算的,故原告所提出的经济损失并不确定。对此说法徐先生进行了反驳。徐先生表示,判决书认定双方去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早已过了档案的暂存期限。被告至今没有转移档案,新单位也没法和他们协商相关事宜。 昨天此案尚未宣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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