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0 10:2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曾在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任飞行员的徐先生通过诉讼解除劳动关系后,称老东家延迟履行判决,使自己不能重新就业,起诉索赔14万元误工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徐先生诉称,他原在新华航空公司工作,担任飞行员。后来,他与新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于今年5月24日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双方于2011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应于7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并于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新华航空公司曾提出上诉,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徐先生称,时至今日,新华航空公司仍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致使他不能重新就业,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他起诉要求新华航空公司赔偿因其违法迟延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造成他的误工损失共计14万元。 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徐先生起诉公司的诉讼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而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与徐先生之间并不涉及财产损害。公司在移交档案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和徐先生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徐先生不能从事飞行工作,过错在其本人,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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