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6 16:3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索赔100万余元。今天上午,昌平法院通报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责任方共计赔偿50万余元。 原告刘某是国家一级飞行员。去年3月份,刘某搭乘同事马某的私家车出行,行至昌平区南环路某十字路口处,与王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因此身受重伤。由于当时路口的摄像头没开,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信号灯的状态,故无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刘某诉称,事故直接导致他很长一段时间不能飞行,而如果每年的飞行时间不能达到一定的小时数,直接影响工资、奖金等。 因此,刘某将对方司机王某、同事马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王某辩称,支路车应当让主路车先行,因此马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关于误工费,虽然刘某属于国家一级飞行员,工资高,但无纳税证明,只有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王某不予认可。 关于精神抚慰金,王某认为也不能因为刘某职业的特殊性而漫天要价,应该按照国家的一般标准计算。而且刘某作为国家飞行员,其一切开支已由国家负担,实际经济损失不可能很高。 被告马某辩称,当时自己的车同样在主路上行驶,且车上人员都看到信号灯处于绿灯状态。自己同样作为飞行员,视力良好,开车10年从来没有一次违章记录。而王某自从去年发生此交通事故后,还有过两次出险记录,经常闯红灯,所以此事故王某肯定不能逃脱责任。马某当庭还提供了王某的违章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 马某与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确定事故责任,而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章行为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确定二人分别承担事故5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马某各赔偿刘某19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2万余元。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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