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 14:4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 郭毅 张冲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工作10年的飞行员朱某向所在的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放人。因其执意要走,公司将朱某告上法庭。公司方表示,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在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在工作期间,朱某多次接受了由公司支付费用的多项业务培训。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双方解约,但朱某需要一次性赔偿公司“培养费”182万元。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朱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表明其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虽不同意朱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但因朱某不愿再履行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为宜。因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因此,朱某应当给付公司相应的补偿费。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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