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1 15:59 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 韩振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西部航空公司近日因不足额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原因,引起多名飞行员不满并提出辞职。在法院判定西部航空公司行为违法,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西部航空公司通过扣留飞行员的人事档案方式,向飞行员索要300万元的补偿金。这一天价补偿金从何而来?又是否合法? 航空公司违反劳动法引发多名飞行员辞职 今年48岁的张某是西部航空公司的一名飞行员。2007年9月,他与西部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及甲方相关工作制度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2011年11月,张某以航空公司违法不支付劳动报酬、未安排疗养、无故克扣假期为由要求辞职,并要求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得到航空公司拒绝后,张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调查后判定:西部航空公司未足额支付张某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给张某2008年至2011年的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张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11月航空公司收到辞职书之日解除。航空公司应于15日内为张某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一审判决后,西部航空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10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从去年四五月份开始,西部航空公司共有6名飞行员因不满航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安排疗养、无故克扣假期而纷纷提出辞职。目前,法院已经判决4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外2名正在审理中。 航空公司扣人事档案索赔巨额补偿金 “按理说,西部航空公司应当在宣判15日内移交相关的人事档案手续,可是直到现在,西部航空公司不但没有移交,还让我们缴纳300万元的补偿金。我从辞职之日起就因为没有相关手续而无法工作,怎么能赔得起这么多钱?另外,我们赔钱的依据是什么?”张某说。 其实,航空公司向离职飞行员索要一笔补偿金,早已经是行业“潜规则”。而所谓的补偿金,主要是原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培养费用。2005年,民航总局、人事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航空公司招用在职飞行人员,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据张某介绍,目前航空公司之间的飞行员流动,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个文件来执行,“航空公司索要的费用与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差距太大,我当然不同意。但是我们不同意,航空公司就不给我们办理人事档案手续移交,我们就不能工作。” 相对张某交钱就可以走人,提出辞职的另一名33岁的飞行员达某称,他甚至没有得到这样的机会,“下家公司已经两次提出进行谈判,但西部航空公司一直在推脱,其实是不想放人。” 针对张某等人的质疑,西部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此事件航空公司不发表任何评论,人员离职事宜,航空公司严格按照正常程序合理合法操作。 专家:不能剥夺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权利 “航空公司首先违反了劳动法,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辞职,却要因此而支付巨额补偿金,我们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据达某介绍,他们与西部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补偿金的约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张力表示,虽然目前的相关法律对这笔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看,这样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养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非劳动者利益。在工作之中,劳动者已经通过劳动给用人单位以回报。此外,即便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也不应该这么大,航空公司的培养费根本没有多钱。 张力说,随着近年来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行人才成为各方争夺的稀缺资源。为了保护小型航空公司的利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政策,但这笔经济补偿金应当是航空公司之间协商,和飞行员无关。但目前,表面上是航空公司之间协商,实质上把飞行员的利益也牵扯了进来,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力还认为,劳动法和档案法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扣留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经济补偿是两码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经济补偿,不能剥夺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权利。”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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