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长期超时飞行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专家建议专门立法保障飞行员合法权益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近日在京举行。这是我国第一个航空法学研究会。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律师、民航管理者和航空公司负责人等航空业内人士齐聚一堂,就航空运输实践中存在的急需法律解决的问题各抒己见。本版特选取其中的立法建议进行专题报道。
航空立法
在普通人眼中,驾驶飞机在高空翱翔的飞行员充满了神秘感。而近几年频繁曝出的飞行员辞职遭巨额索赔事件,让人们对这一职业更加关注:为什么飞行员跳槽、辞职这么难?
“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飞行员面临辞职难、赔偿费用畸高等困境。”在近日召开的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上,曾代理过几十起飞行员辞职案件的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继续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我国飞行员流动的相关法律问题上。
张起淮建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针对性
“飞行员需求量大、飞行员自身的需要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变,是飞行员流动的主要诱因。现在市场又出现了第二动因,就是航空公司对飞行员流动的限制。”张起淮说,对飞行员流动限制越多,流动时间就被拉得越长;流动时间越长,下家出的价钱就越高;价钱越高,对飞行员的诱惑就越大。
张起淮指出,由于现行飞行员管理体制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所以飞行员辞职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得失。同时,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辞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在面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时显得力不从心,进而导致相关利益者在利益分割的驱动下,往往用尽其所能来达到维持其利润的目的。
2007年9月1日,针对另一特殊群体船员的船员条例开始正式施行。随后,《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近十个配套规章也颁布实施,船员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而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同船员一样,相较于一般劳动者具有特殊性,飞行员辞职问题也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尽可能在现行环境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张起淮说,“但是我国至今没有针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制定飞行员条例,致使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张起淮建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正确确立飞行员的相关权益,明确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这对广大飞行员和航空运输服务业来说,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飞行员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飞行员辞职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员和法官只能依靠民航总局和航空企业的相关意见斟酌处理。但是由于现实中航空公司的强势地位,导致广大飞行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张起淮说。
张起淮介绍,目前,各航空公司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侵害飞行员合法权益的情形大量存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
据了解,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按照相关法律及民航总局制定的飞行标准,飞行员的飞行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比如两个值勤期间应安排连续14小时的休息期等。而张起淮指出,在实践中,航空公司长期不安排飞行员的正常休息时间,使飞行员长期多次超时飞行,致使飞行员身心严重受损,而更严重的是飞行员的工作状态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保障。
“航空公司侵害飞行员合法权益的另一个表现,就是随意转移飞行员劳动关系。航空公司一般都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飞行基地遍布全国,为了安排飞行航班的方便,航空公司经常未经飞行员同意随意转移其劳动关系,严重影响飞行员的正常生活。”张起淮指出。
同时,航空公司不安排飞行员正常疗养、未足额按时缴纳飞行员社会保险费用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张起淮介绍说,健康疗养、康复疗养等规定是针对航空运输业空勤人员的行业特点而专门制定的。因为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高空,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尤其是飞行员岗位对身体要求最严格,同时对身体的损害也最大,所以才有相关的疗养制度来帮助飞行员恢复。而航空公司基本上不能保障飞行员的相关疗养,往往只是随意安排其住几天酒店。而且,航空公司不按照法定标准为飞行员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使飞行员感到晚景凄凉、老无所养。
“在飞行员工资中有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安全奖,而航空公司为了留住飞行员,防止其随意流动,往往将安全奖分成两部分发放,其中大部分是在飞行员退出飞行队伍后的十年内分期给付。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飞行员基本上拿不到这笔奖金。”张起淮说,以上种种现象都严重侵害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急需法律进行规范。
立法应体现以人为本精神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理念,根植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社会。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保障飞行员的合法劳动权益,是保证航空运输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张起淮如此表示。
发展航空运输服务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要,也是为了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快速发展。
我国诸多基本法律对贯彻以人为本原则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劳动合同法明确,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可见,这些基本法律对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张起淮认为,“同时,以人为本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执政理念,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趋势。所以,在飞行员条例中,增加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定,符合我国基本法律的立法原则,也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另一方面,飞行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其工作直接关系到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每位飞行员在进入驾驶舱之后,就需要对数百名乘客或价值巨大的货物负责,不能有任何差池。而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权益都无法保障的话,飞行员在情绪上、工作上极易受到影响,将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因此,只有在飞行员条例中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真正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才能使飞行员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更好地促进航空运输业的稳定发展。”张起淮说。 (责任编辑:朱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