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6:16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隋冠卓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沈阳中法一审判决刷新沈阳因辞职引发的赔偿最高纪录 飞行员关某在工作7年后提出辞职,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关某须赔偿航空公司168万元! 这一巨额赔偿,也刷新了沈阳因辞职引发的赔偿最高纪录。 关某是南航北方公司飞行员,2004年开始从事飞行工作。2005年1月1日,关某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关某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 2011年4月,关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他辞职后,我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位新的飞行员来替代其位置。 ”公司方面表示。“单位就应允许我辞职。因为我愿意按有关规定赔偿违约金。 ”关某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等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法院根据关某的工作年限、职务、培训情况等因素认定关某应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培训费168万元。“飞行员辞职难、赔偿金高的现象已经成了行业现象,其根源在于我国飞行员的稀缺。飞行员多年来都采取订单式的培养方式,费用也都由各航空公司承担。同时由于飞行员的专业性,一名在航校毕业生,要经历学员、二副、一副,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机长,这就大约需要6-8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当然不会轻易让飞行员辞职了。 ”一名专家表示,“实际上,现在的飞行员辞职的赔偿金也大多由其接收单位承担,也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转会了”。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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