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31 10:20 来源:日本共同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有关原日本航空公司(Japan Airlines Co., Ltd.,简称“日航”)17名机长和59名副驾驶员集体状告日航在经营重组过程中将其解雇并要求继续雇用一案,东京地方法院29日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认定解雇有效。 日本法律允许企业裁员的要素包括:(1)解雇的必要性;(2)避免解雇的努力;(3)选定标准的合理性;(4)手续的充分性。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上述4点是否适用于办理经营重组手续的企业以及日航裁员是否符合这4点。 原告方认为,集团整体的营业利润和裁员人数已超出重组计划目标,称“完全没有必要解雇”,并主张“日航也没有尽力通过减薪、调岗等措施避免解雇”。 日航方面则反驳称,“营业利润只是一时性的,公司的财务基础脆弱”、“已经采取了自愿离职补偿等措施最大限度避免解雇,但飞行员仍未能达到裁员目标”,表示解雇是迫不得已。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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