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网讯: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辖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制度,规范新疆辖区飞行人员流动秩序,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航空企业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1月6日,民航新疆管理局出台实施《新疆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新疆辖区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航空公司的运行规模不断扩大,对飞行员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近年来国内的一些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门”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与航空公司运行安全息息相关,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稳定新疆辖区飞行员队伍,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均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飞行员流动的基本原则、流动的程序、几类特殊人员在未经民航局批准前管理局不予办理飞行执照的交接和变更手续的情形、相关法律责任等。规定飞行人员流动过程中,应当尊重飞行人员择业自主权和航空企业用人自主权,而对于未获准流动的飞行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因流动问题发生争议时,不限制其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对于相关人员、单位采取激进措施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此暂行办法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辖区相关单位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民航法、国家五部委和民航局相关文件精神等制定的。目前,该办法仅适用于新疆辖区按照CCAR-121、CCAR-135实施运行的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公司暂不适用。管理局飞行标准处负责办理飞行员流动过程中的执照交接及变更工作。
今后管理局将在实践中不断对该暂行办法加以完善及修订,加强飞行人员流动过程中的资质管理工作,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从而规范飞行员依法、有序的流动,维护航空公司及飞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飞行队伍的稳定,保障新疆辖区航空运行安全,有效促进新疆民航的跨越式发展。 (责任编辑:朱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