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0 09:47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作者:记者杜金存 通讯员杜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南昌昌北国际机场4名飞行员跳槽纠纷一波三折,历经数月,依然悬而未决。11月9日,新建县法院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这起飞行员跳槽索赔案于11月4日在南昌市中院进行二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此前,新建县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4名飞行员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但被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西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南昌中院。一名法官说,飞行员身份特殊,也涉及高额的培训费用,要解除劳动合同不是那么简单,翅膀硬了就想飞,不是想飞就能飞。 据新建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于1999年7月、原告唐某于1996年5月、原告贺某于1997年8月、原告杨某于2003年7月和被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东航江西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飞行驾驶工作,先后任副驾驶、正驾驶、机长职务。今年2月至3月,原告4人先后向被告中国东方航空和东航江西分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陆续离开原工作单位。对原告的辞职申请,被告书面回复不予同意。原告遂于同年5月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原告必须赔偿被告对其投入的培训费、改装费、个人技术等级升级费等共计182万元和210万元以及房改补贴7.5万元。 原告4人均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到新建县法院。在法院审理该案件期间,被告东方航空公司、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决万某、唐某、贺某、杨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返还公司给予的房改补贴,并要求驳回4人提出的移交个人人事和技术档案的请求。 7月29日和8月31日,新建县法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江西分公司飞行员万某、唐某、贺某、杨某因辞职跳槽引起的高额索赔案,并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万某、唐某、贺某、杨某与被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西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为原告办理人事、体检、技术、社保劳动关系档案的移交;由原告4人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各自支付被告经济损失182万元、210万元、210万元、182万元;由原告万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各自返还被告房改补贴费7.5万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东航公司和东航江西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院。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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