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5 23:41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5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门业公司最新产品“拒载门”,其说明书是这样写的:2011年6月9日,南航某航班,三名乘客登机后临时更换座位,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机长以“飞行安全”为由报请警察将乘客带离,并拒绝其返机。 在这个各种门产销两旺的时代里,每一种新产品的问世,都必然会带来社会的动荡,这一次“拒载门”也不例外,除了向社会公众提供谈资外,更是为向牛哄哄央企开炮的狙击手们免费提供了大杀伤力炮弹。我们很荣幸围观了“拒载门”上市始末,当然有权对其市场表现做做点评,辨辨是非。 何谓“飞行安全”? 承运人执飞航班,最关键的是什么?飞行安全,飞行安全,还是飞行安全。很庆幸,这一点已经是共识,无论当事哪一方还是社会公众,都认可飞行安全就是1,其他什么准点啊优质服务啊全都是0。没有了这个1,就算是有再多的0,结果还是一个0.这种浅显的道理,还需要我继续深入浅出来解释吗? 所谓(民航)飞行安全,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处于一种无危险的状态,也即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不出现由于航空器质量和飞行机组操控原因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而造成航空器上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事件。而“危及飞行安全”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飞行中的航空器处于危险状态。套用民航术语,那就是指行为人人为因素影响客舱秩序和飞行机组操控航空器。很显然,飞行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判断,还是一种结果,或者最有可能是一种状态和结果的判断。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当然也能有一千个飞行安全。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有对飞行安全进行评估认定的自由,也有充分发表自己评估认定结论的自由。更直接的事实是,我们虽然充分享有这个自由,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对飞行安全自主进行的评估认定,其结论一定是正确的,虽然我们坚持认为我们自己是唯一正确的。 纽约著名的儿童文学家萨耶格因航班迟迟不起飞而暴粗口,在底特律机场,大西洋东南航空公司就招来警察上飞机把他带走。(纽约市一位儿童文学作家因骂脏话被带下飞机)相比较而言,我们的“拒载门”似乎更人道一些呢。 谁才是真正说了算的人? 飞机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对“飞行安全”的风险判断不是一般乘务员和乘客所能作出的,从中外民航运输实践来看,机长对“飞行安全”的实时判断,基本上决定了对“飞行安全”的事后评估。这表明机长在机舱内拥有绝对的权威。机长在机舱内中扮演着“船长”“法官”等重要角色,发挥着保障安全的重要作用,理应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其赋予较高的权力与责任,并对其权威性给予充分的尊重。这种权威的形成,第一是来自机长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技术,因为专业,所以权威,没有谁比一个开飞机的更了解飞机的了;第二是基于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由于有了法律的明确授权,机长基于对“飞行安全”实时判断所做出的决定,便带上了行政行为的色彩,同样的也就具有了公定力的影响。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正式作出,就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这次拒载门中,机长作出拒载决定,类似于交警处罚闯红灯者,闯红灯者否认自己闯红灯而诉诸法律时,除非车主能够提供证据推翻交警对其闯红灯的举证,否则法院一定适用“警察证言优先”规则来判案。 更何况,拒载门事件各方,都不否认因换座位而与机组发生冲突这一基本事实。有了这一基本事实,机长所做的事就简单了,他只需果断作出决定,因为留给机长的时间并不多,航班时刻那是定死的,到点了就必须飞,否则会造成连锁反应,比如人为造成航班延误。所以,考虑到机长当时的情形,做出拒载决定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这一决定只与飞行安全有直接关系。 我坐哪里谁做主? 飞机上的座位,以对号入座为通行做法,以自主调换座位为例外,这是民航运输的常识,因为这涉及到一个配载平衡问题。听到这一专业术语,就应该明白坐哪里绝对不允许自作主张。经常坐飞机的人都明白,旅客购票乘机,意味着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作为合同当事一方的旅客如果不听从机组人员的统一调配和指挥,除了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外,还有可能违反了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旅客拒不听从机组指挥就是单方面违约,会直接造成航空运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运人只能中止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直至违约行为停止。而机长作为承运人在机上的全权代表,是有权做出中止与违约旅客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的决定的。这样的决定,只要是依据违约事实作出,就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 所以,在飞机上我能坐哪里我该坐哪里,听机组的,没错的。听自己的,靠不住,经验主义绝对害死人。 事实上,早在2006年,民航总局就已经拟定了《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该《条例》甚至对乘客影响安全的行为都作了规定,如果该《条例》获批实施,今后飞机乘客之间擅自调换座位,将会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该条例送审稿已经上交有关部门,等待最后的批准。当然,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然未生效,所以大家也不必大惊小怪,或惶惶不可终日。不过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们足以让被拒载的旅客心服口服接受被拒载的决定,除非旅客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她排除适用的规定。 很显然,目前为止,没人可以做到这一点。 “拒载门”的是非,就先说这么多。我为拒载机长辩护,无关央企、垄断,只关乎法理和道理。我估计经过我这一辩,“拒载门”的市场形势会不容乐观的,那正是我们所有人喜闻乐见的。 (责任编辑:曲田)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