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0 15:41 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作者:郑靖豫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一名年轻的中国籍机舱服务助理,一次运送机舱食品后心脏病发死去,他的父母因此获得14万元的最高工伤赔偿。尽管死者的雇主和保险公司上诉,但被高庭驳回。 死者是来自中国山东的王增明(21岁),自2007年7月开始受雇于新翔集团(SATS,前称新加坡机场航站服务公司)为机舱服务助理,运送机舱食物和饮料到飞机舱。 前年4月18日,他和同事李国川在运送食品进入三架飞机后,于晚上7时45分歇息期间突然呕吐起来,接着不支倒下。他被送到医院后,证实死亡。 人力部劳工助理总监接受李国川和法医的证词,去年10月裁定死者的父母王吉金(46岁)和马守冬(48岁)能根据工伤赔偿法(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获得14万元(约73万8200人民币)的赔偿。这是劳工因死亡所能获得的赔偿顶限。王吉金夫妇由尚卡尔(Shanker Kumar)律师代表。 不过,死者的雇主和两家保险公司安联(Allianz)保险(新加坡)和新加坡宇航与普通保险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viation and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向高庭提出上诉。这起上诉日前被高庭法官赖秀珠驳回。 赖秀珠法官在昨天(9日)发表的判词中说:“死者是他们唯一的孩子,没有任何的赔偿金额,更别说这笔赔偿,能慰藉死者父母丧儿之痛。” 根据法官的判词,李国川说他和死者的工作费力。事发当天,他和死者运送重达25公斤的食品到飞机去,经过三轮的卸货后休息片刻。就在小憩时,死者暴毙。 死者父母聘请的专家证人法医刘光发副教授告诉劳工助理总监,他认为死者工作耗体力,加剧了死者先天性心肌异常的情况,以致死者出现心搏停止或致命性的心律失常。 辩方的专家证人心脏病学家对此看法不以为然。他认为,死者异常的心肌桥(myocardial bridging)情况是良性的,而且死者的工作性质并不费力,所以极可能是猝死综合征(Sudden Death Syndrome)。有鉴于此,雇主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死者的死亡是因工作所造成的。 然而,赖秀珠法官指出,辩方没有对死者是在工作时死于心脏病发的说法提出异议。所以,法官同意劳工助理总监的看法,即员工在工作时毙命,当局就能把死亡视为因工作所致,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由于辩方在助理总监审理赔偿时没有提出证据说明死者并非因工作致死,所以法官驳回上诉。这是终审裁决,辩方已不能进一步上诉。(部分人名译音)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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