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1 13:56 来源:《新京报》 作者:记者陈博、杨秀芝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法院建议,民航和人事等部门联合制定飞行员“转会”制度 飞行员,一个特殊的职业,因飞行、人事档案流转困难,他们解约离职仍难赎身,甚至经过4年诉讼才有结果。法院建议,民航部门制定专门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预防和减少罢飞、返航等现象发生。 飞行员集体辞职诉讼多 昨(20)日,顺义法院法官称,2004年至今,顺义法院共受理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62件,已结案件中撤诉12件、调解18件、判决29件,调撤率为50.8%。因行业特殊性,该类案件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另一方面诉讼具有群体性。一家航空公司几名或十几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并引发集体诉讼情况较多。 据介绍,2004年,何先生等14名飞行员诉新华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集体辞职案,是国内较早且影响较大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约案。飞行员称,新华航空存在少计飞行时间、变相克扣工资等问题,造成工作环境压抑。航空公司则称,飞行员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飞行员支付违约金等各项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为14名飞行员办档案转移手续,判决飞行员各自支付航空公司赔偿金70至90万元不等。14名飞行员解约后集体投奔奥凯航空公司。 “转会”飞行员4年“赎身” 因飞行员飞行、人事档案需在航空公司保存,离职时需要转移,原航空公司不配合,甚至消极执行法院判决。即使飞行员与新东家签约,也不能承担飞行任务。 2006年6月,飞行员张先生向所在航空公司辞职,法院判决双方自2006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张给付违约金等共90万元。航空公司为张办转档手续。 张先生与另一家航空公司签约。但老东家拒不移交档案关系,张先生不能上机飞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09年2月,老东家先是将张先生的飞行档案移交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2009年7月,张先生的人事档案才被老东家转移到法院。 ■说法 应制定飞行员“转会”制度 顺义法院法官李建表示,飞行员作为稀缺资源,成为各航空公司争夺的对象,今后飞行员辞职现象将会不断增多。为妥善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她建议,民航部门针对民航业特点,应制定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飞行员劳动市场管理,预防和减少罢飞、返航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建议民航和人事等部门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合理有效的飞行员“转会”制度。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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