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1 16:34 来源:航空法律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外交工作人员高先生回国时将其私人物品托运回国内,没想到在运输期间,包括手表、香烟、工艺品在内的部分物品丢失。在协商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失主将承运物品的航空公司和代为收货的货运代理公司一并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货物丢失损失35700元。 原告高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30日,他将外派到印度新德里工作期间购买的自用货物(包括木制家具、香烟、手表等)委托被告航空公司运输至北京,航空公司委托其在印度新德里当地的代理物流公司上门提取了货物并收取了33000卢比的运费,所托运货物共打包成6个纸箱,经现场称重,共重154公斤,并收取了33000卢比的运费。航空公司还签发了相应的航空主运单,运单上的收货人为被告货运代理公司。 2010年1月15日,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送至高先生在中国的住处时,货物包装已严重破损,且重量明显减少,经称重,6个纸箱总重量为121.5公斤。高先生就此提出索赔,但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31000元,判令二被告赔偿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50元;支付翻译费400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 被告航空公司答辩称,高先生与航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高先生所称的上门取货的物流公司并非航空公司在印度新德里的代理。实际上是高先生委托的印度当地的代理公司办理全部托运事宜,然后由受委托的代理公司联系航空公司进行航空运输,航空公司是接受的印度当地代理公司的委托进行承运,与高先生并未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起诉。 被告货运代理公司称,高先生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实际上,货运代理公司是高先生委托的印度当地代理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按照印度当地代理公司的委托,代替其接收由航空公司承运至国内的货物,然后再按照印度当地代理公司的委托,将货物送至原告的国内收货地址。所以,货运代理公司只对印度当地的代理公司负责,与高先生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货运代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起诉。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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