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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飞”导致飞行员死亡 受害者陷入三不管

 

 

 

2011-02-12 10:22 来源:航空法律服务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0年12月20日,拎着装有20万现金的纸袋子走在街上,“空中摄影师”文锋满脑子想的都是“人生得意须尽欢”——去巴厘岛晒阳光浴,还是去雪乡参加徒步穿越?

  朋友们说他最近变了。之前的他是“拼命三郎”,没有假期,没有娱乐,而立之年就创办了自己的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在的他最关注的就是哪里最好玩、什么最好吃。

  “变化的又岂止这些?”文锋指了指脸上几道明显的疤痕,“这算九级伤残了,还有这里——”,他又指了指脑袋,“创伤性精神抑郁症”。这种症状的最直观表现就是整宿失眠或者在深夜里惊醒。

  看着桌子上的20万元现金,文锋一脸苦笑。“人家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我就盼着收了这些钱后平平安安就好。”

  文锋所说的“大难”是指一年前的一次空中拍摄。在这场飞行中,飞行员李慧坠机身亡,而他摔成重伤。

  纸袋里的20万元现金就是他刚刚从辽宁中飞通用航空园区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辽宁中飞公司”)领回来的事故赔偿金。

  现在的文锋轻易不愿再提及那场飞行,因为想想就后怕。用他代理律师的话来描述就是,“这是我见过和听到过的最最难以置信的载人飞行,因为它没有雷达、导航、通信和指挥,更没有气象保障,甚至飞机所有人就连企业的注册登记都没有,却签订了书面合同,且收取了飞行等费用……”

  但是,说到在冰柜中躺了5个多月才安葬的飞行员李慧,文锋的眼角红了,还是忍不住多说了几句。

危险的航拍

  2009年6月,作为盘锦小有名气的“空中摄影师”,文锋接到了一单航拍生意。这次他联系到了本市的辽宁中飞公司。

  辽宁中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赵文星,原本做房地产生意,有了资金积累之后,转而投资通用航空产业,成立了盘锦中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中飞公司,并担任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正式飞行航拍之前近一个月,即6月8日,文锋就和辽宁中飞公司签订了《航拍协议书》,约定在7月3日正式飞行航拍,届时辽宁中飞公司为他提供一架佳宝J-160小型飞机进行拍摄,每小时费用为6500元,并交纳了12000元用于办理空中飞行手续。

  7月1日,文锋接到辽宁中飞公司总经理邵某的电话,通知他第二天中午,到距盘锦市不远的盘山县陈家机场进行试飞。

  一切按部就班。7月2日,试飞开始了。

  刚登上飞机,文锋就感到一丝不安,因为飞机设备的简陋出乎他的意料。

  机上不仅没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航行图,对讲机也时好时坏。为了便于航拍,辽宁中飞公司人员还在靠窗口的地方掏了一个洞。

  但是,考虑到当时签了合同,文锋还是壮起胆子试飞了。没想到,还真平安着陆了。不过,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推动下,他一步步迈上了一场危险的航程。

  7月3日一大早,文锋就驾车赶到陈家机场。5点50分,飞机准备起飞;5点53分,飞机往北起飞;5点55分,飞机到达三转弯位置,突然改变预定航向做左转弯向东飞行;此后便失去了联系。指挥员在塔台持续呼叫,直至6点30分,飞行员均无回应。

  对于失去联系后的这段飞行经历,文锋记得很清楚,飞机起飞时,机场能见度挺高,可飞行不到七八分钟后,突然遇到浓雾,能见度变得很低,文锋和飞行员李慧两人以为是云层,但一直飞不出去,便决定返航。可就在掉头左转弯的瞬间,文锋看到了一大片绿色,还没弄清楚发生了什么事,自己就被甩出去了。

  这片绿色就是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华农场的稻田。

  坠机后的场景惨不忍睹:飞机摔成了两截,机壳、机翼等残骸四处散落,飞行员李慧仰躺在飞机旁的稻田里,眼睛耳朵鼻子直流血,看着文锋,但已经说不出话来。

  幸好,当时文锋的头脑还是清醒的。他用尽全身力气呼喊“救命”,尽管声音微弱,还是让附近的夏家村村民李良春听见了。之后,120救护车和盘锦市、鞍山市、盘山县、台安县的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等都及时赶到了现场。

  经过抢救,他幸运地活了下来,而身受重伤的飞行员李慧则为这场疯狂的飞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事故原因为何不公开

  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中飞公司忙着安抚死者家属,一直没和文锋谈赔偿的事情。对此,文锋非常理解,向辽宁中飞公司表示自己的赔偿问题可以缓一缓。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他似乎被人们忘记了,其损失和医疗费无人过问,而且事故的大部分原因还被归咎到已经死亡的飞行员李慧身上。

  文锋决定讨个说法。

  2010年1月25日,文锋向东北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询问是否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如进行调查,是否已得出结论;如何进行的调查;事故原因是什么;何时公开调查结果;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清,能否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如果认为该事故不归东北民航局管辖,依据是什么;并请告知应由何部门管辖……这次事故在文锋的心中有太多的问号。

  几天后,东北民航局告知文锋,此次事故发生后,已经成立调查组,调查正在进行中,调查终结后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报告。不过,东北民航局表示,他们只负责调查,不负责具体事故的处理,即使调查结论得出后也不会作为诉讼证据出示。

  直到2010年3月10日,文锋仍然没有等来他想知道的调查结果。于是他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北民航局履行职责,公布事故的调查报告。

  文锋为什么不直接向责任辽宁方中飞公司索赔,而是把东北民航局推上被告席呢?

  对此,文锋表示:“事故发生后,东北民航局应对此事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划分责任,但迄今已经9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是他们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长时间不作处理,致使我不能向责任人追究责任,主张权利。他们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不履行行政义务。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在事故调查终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东北民航局对此的解释是:“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并相继将调查情况上报给主管部门。我单位积极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虽然没有在六个月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但我们已按规定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了调查进展报告,因此我们并没有违法行为。”

  关于文锋索要调查报告一事,东北民航局称:“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及国家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文锋无权向我单位索要与事故调查相关的调查信息,我们也无须向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调查报告。”

  2010年6月4日,沈阳市东北民航局作出了《关于筹建中的辽宁中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非法飞行事故的调查报告》,上报至国家民航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2010年9月24日,大东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文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此次民航事故调查的相关材料,包括调查报告等属于秘密级别,控制范围仅限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和人员。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做法并无不当。

  不过,在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了东北民航局给出的部分调查结论——东北民航局就试飞、航管、设备、气象等方面成立了5个调查组,认定辽宁中飞公司没经过审批,未取得任何合法证照,飞行员也没有商业飞行执照,才导致这样一个“违规飞行,违纪飞行,非法飞行”。换句话说,这就是场“黑飞”。

  这个结论使得整个事件发生了质的逆转。

受害者陷入“三不管”

  如果辽宁中飞公司是合法注册审批的航空公司,如果此次航拍是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合法批准的飞行活动,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将会顺理成章参照《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空难赔偿标准执行。

  然而,这一系列规定却无法适用于此次事故的飞机所有者——辽宁中飞公司。文锋代理律师的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场“黑飞”:事发时,辽宁中飞公司正在申请注册,而与中飞公司同属赵文星名下的盘锦中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通用航空器整机销售,零备件销售,航空器售后服务以及通用航空技术咨询服务。两家公司均没有航拍等业务资质。

  但是,时间不可能倒流。此次“黑飞”的代价就是让两名受害者陷入了“三不管”的地带。

  作为东北地区民航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东北民航局已给辽宁中飞公司下达了《关于停止受理辽宁中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筹)经营许可申请的通知》作为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场“黑飞”中两名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却没有了回应。

  据文锋代理律师在博客中透露,李慧的妻子和文锋分别找到当地安监部门,得到的回答是:“上面有明确指示,此案不归我们管,由东北民航局负责调查处理。”

  难题又被踢了回去。

  无奈之下,文峰来到鞍山市台安县刑警大队报案,请求追究赵文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公安部门未予立案。

  那么,辽宁中飞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学博士郑齐猛分析认为:“这次飞行事故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这次飞行事故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法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因为这次事故不存在不服从管理的情况,也不存在领导强令飞行员冒险作业,所以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目前我国并未开放低空市场,不存在相应的市场管理秩序之说,所以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辽宁中飞公司是一个正在筹建中的公司,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公司工作人员,都不属于‘航空人员’,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所以也不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虽然,这次飞行显然违反了我国目前的航空行政法规,正如东北民航局调查后认定辽宁中飞公司属于违规飞行、违纪飞行、非法飞行的‘三典型’事件,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郑齐猛进一步解释说:“进行‘航拍’本身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关键是事故的原因,从我们目前所知悉的此次飞行事故的情况看,该事故更多的是天气原因,不是纯粹的人为事故。退一步讲,这次飞行事故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因我国现行刑法无相关的规定而‘出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犯罪,并不包括这种低空领域违规飞行、违纪飞行、非法飞行行为。”

  面对这种局面,文锋显得很无奈,他自嘲说:“别人是钻法律的空子,我是掉进了法律的空子里。”

  死者已矣。赔偿问题沿着和解的路子向前推进。

  经过几轮艰难的谈判,辽宁中飞公司最终参照空难赔偿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近一百万元。

  而文锋也于2010年年底拿到了20万元的赔偿金。

  不过,尴尬的是,死者李慧和生还者文锋终究没能等来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最后“说法”。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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