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律师:马航家属怎样有效索赔 马来西亚民航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了马航MH370航班失事,就该声明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我做如下法律分析:
第一,宣布失事的依据。
首先,法律依据。马方在声明中援引《芝加哥公约》附件12、13作为宣布客机失事的法律依据。但同时附件12第5.5.2条规定“负责的援救协调中心通常必须负责确定何时停止继续搜寻与援救工作”,根据马方声明中“由澳联合机构协调中心和澳交通安全局牵头的水下搜寻”、“水下搜寻工作仍在进行中”、“搜寻MH370航班客机的工作仍是重中之重”等说法,官方搜寻工作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可以认定客机失踪还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次,事实依据。MH370的失联突如其来,又史无前例,总共有来自25个国家的65架飞机和95艘舰船参加了搜寻,且进行了20.8万平方公里的深海扫测,我相信各国为搜寻客机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正如马方所承认的“现阶段没有证据证实关于事故原因的任何猜测”,从声明中“基于现有数据和上述情况”,尚无法有力证明“失去援救旅客的全部合理希望”,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是否真的已经具备充分、有效的证据,否则难免让旅客家属以及所有关心、关注MH370的人们感到匆忙和草率。
第二,调查报告的发布。
首先,中期报告。马方宣布“安全调查进展中期报告预计将在事故发生一周年前后对外发布”。法航AF447空难也曾发布过中期报告。这一做法符合附件13第6.6条“如不能在12个月以内发布报告(指最后报告),进行调查的国家应在每年的出事周年日发布一份中期报告”的规定。但同时附件13也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详述调查进展及出现的任何安全事项”,那么3月份发布的中期报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将拭目以待。并且,在发布最后报告前,每年的出事周年日都应当发布一份中期报告。 其次,最终报告。不论是否发布中期报告,进行调查的国家都应当发布且尽快发布最后报告。附件13的附录中,对最后报告的格式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事实情况、分析、结论、安全建议、附录等内容。通过事故调查和最后调查报告的发布,以实现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目的。
第三,损害赔偿的启动。
首先,诉讼时效。我深刻理解家属现在面临的极度悲伤和痛苦。但鉴于马来西亚已经通过官方渠道宣布客机失事,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诉讼时效”的规定,希望采用诉讼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的旅客家属应当在2年内提起,否则将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次,索赔途径。旅客家属可以采用协商谈判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当事各方应当尊重旅客家属自由选择的权利,均不得以胁迫、误导、欺骗等方式进行妨碍。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家属均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在获得合理、有效的建议,并就损害赔偿的有关证据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采用协商谈判的,应争取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上限,争取获得最大限额的赔偿,最大限度的保护家属的合法权益。采用诉讼方式的,旅客家属可以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目的地中国、承运人住所地马来西亚、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均有管辖权,在未排除产品责任的情况下,波音公司所在的美国和主要零配件生厂商罗罗公司坐在的英国,也是可能具有管辖权的国家。
第四,旅客家属的援助。
首先,法律不足。随着民航的高速发展,现行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在航空器事故后的搜救、调查、援助等实践中显现诸多不足,包括未规范航空器事故发生后重要信息发布,发送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全面,进行家属援助的主体覆盖不全等。致使在MH370失联的327天中,旅客家属面临着不少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在法律救济不完善的情形下,各国政府更应加大对家属的关心和帮助。 其次,政府援助。马来西亚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家属援助的义务,对前往北京了解情况、进行咨询的家属,应当做好食宿、接待等工作,并详细解答旅客家属提出的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尽可能的给旅客家属提供帮助,政府律师团的律师应尽职尽责的为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我对家属遭受的打击和不幸深感痛心,但最后仍需要提醒家属,应保持理性和克制,依法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情绪波动,作出过激行为,使自己和家人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 张起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航空案第一律师”)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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