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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有权对“疏忽或鲁莽的”UAV操作者处罚

2014-11-20 11:15 来源:ATW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US 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简称“NTSB”)确认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有权对进行“疏忽或不计后果”飞行的小型商业无人驾驶飞行系统(UAV)操作者处以民事罚款。

 

  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颁布的此项裁决得到了密切关注,该裁决旨在确定联邦航空局对于无人飞行器的监管职权范围,因为联邦航空局全程参与有关将无人驾驶飞行系统(UAS)纳入国家空域的各项规定的制定。相关案例涉及Raphael Pirker,他于2011年10月在弗吉尼亚州夏洛特维尔操作一台配有摄像机的Ritewing Zephyr为弗吉尼亚大学拍摄了一段宣传视频。

 

  联邦航空局对Pirker处以10000美元罚款,称他未经许可操作无人飞机用于商业用途而且操作该UAV的行为非常鲁莽,并导致站在便道上的一个人“立刻做出躲避动作以防被撞。”联邦航空局还表示,这架UAV的飞行高度在地面以上高达1500英尺,距离一个使用中的直升飞机场不足100英尺,并飞越了一条车辆通行的隧道。

 

  Pirker针对这项罚款向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的一名行政法官Patrick Geraghty提出上诉,后者驳回此案,理由是根据联邦航空局的监管性司法管辖权,Ritewing Zephyr并不符合“飞机”的定义。这名法官表示,联邦航空局对Pirker处以罚款意味着“纸飞机”或“轻木滑翔机”的“操作者”可能也会成为联邦航空局监管规定的处罚对象。

 

  联邦航空局针对该法官驳回案件的决定向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提出上诉,后者与联邦航空局持相同意见并否决了Geraghty的驳回理由。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于11月18日颁布的裁决推翻了该法官的决定,并将此案发回Geraghty重审,现在该法官将被要求就相关飞行行为是否属于“疏忽或鲁莽”而非该UAV是否符合“飞机”定义做出裁决。

 

  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表示,在司法条文方面,载人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并没有“明显”差异。“总之,有关法定和监管定义的大众化用语非常清晰:‘飞机’是任何用语在空中飞行的设备,”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指出,并补充说:“因此,我们认为该法官错在断然假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飞机模型。审议中的定义和规定的大众化语言显然并不支持得出这个结论。”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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