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被认定为暴恐事件。(《法制晚报》9月21日)
人命关天,岂能当儿戏。近年来,航班“诈弹”频频发生,让公众不得不对此类开大了的“玩笑”,感到担忧与无奈。可以想见的是,类似“诈弹”,不仅会造成重大的人力与财产损失,也会引发社会恐慌。
值得欣慰的是,如今两高一部联合出台公共政策,将对飞机等航空器发布虚假威胁信息者,定性为暴恐事件,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也适应了国内外反恐新形势,更为重要是,也拉响了处罚升级的警报。
现在的情形是,一旦遇到恐怖威胁,根据民航管理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而已经起飞的飞机会找距离近的机场进行备降。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备降的重新加油费用、备降机场的起降费用及客梯车、摆渡车等费用。而且,一趟航班延误,导致接下来的航班任务都无法按计划完成,损失接踵而来。同时,也会让乘客造成时间、经济、以及精神上的多重损失。
一直以来,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
比如,2012年贵阳、三亚等地连发“诈弹”案件,但事后责任人只接受了批评教育或者刑事刑事拘留;2012年“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被告人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些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或被告人受到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在美国,类似行为的刑期最高可达20年,并伴随巨额罚金;在加拿大,类似行为甚至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好在国家层面已意识这个问题,在去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新的量刑标准全面实施,今后航班“诈弹”发生的机率会大大降低。当然,除了法律的严惩外,还要在普法宣传上多做文章。近年航班“诈弹”案件的成因,令人哭笑不得:有的是为了赶上航班故意令其晚点;有的欠人钱财被逼债,借打威胁电话躲债;有的是与航空公司产生矛盾“撒气”;更有甚者,有些举报者纯粹是闹着玩。所以,强化法律宣传,让公民了解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杜绝类似案件屡屡发生十分必要。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分子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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