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此次人均年度8万元的涨薪,杯水车薪,无法根本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相关报道)曾经,国航因航线质量高、航班时刻好、企业盈利多,被誉为“铁饭碗”,吸引着众多飞行员的加入,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国航的薪资水平日渐落后于其他航空公司,企业员工凝聚力持续下降。此次调薪,国航飞行员的工资从数字上看是得到了一定上涨,但是总额几亿的涨薪具体到每个飞行员身上可能数额高低不等,有些级别较低的飞行员其工资增长数额可能微乎其微,而且与国内其他航空公司及外籍飞行员的薪资标准相比仍差距甚远。更为重要的是,同工同酬仅是飞行员向国航提出的诉求之一,即便国航完全解决了飞行员的薪酬问题,也仅仅是治标不治本,飞行员更为主要的诉求集中在对飞行人员的破坏性使用上。国航对飞行员的破坏性使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环境恶劣。第一,国航对飞行员劳动强度的安排违背了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未能严格执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总飞行时间“任何7 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 小时”、“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不超过100 小时”、“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 小时”等要求。第二,国航在对飞行员的签派和航线安排上,起落次数频繁,复杂航线多,飞行员执行飞行任务繁重,身心极度疲劳。第三,飞行员年休假难以实现,请假难成为普遍现象。第四,疗养制度形同虚设,飞行员患病治疗后的康复疗养无从落实,而本应享有的15-20天健康疗养常常被航空公司以金钱来替代,身体负荷大。目前,飞行员的平均寿命和职业寿命均为60-65岁,显著低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而飞行员处于高空辐射和噪音污染等特殊工作环境,加之航空公司营造的如此恶劣的劳动环境,均使飞行员的心理经受着极大的打击。 其次,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第一,克扣工资。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但国航在实际执行中,仅按照基本工资的100%来支付加班费,不仅倍数不够,而且仅按照基本工资而不是按照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总额来计算,其基数也不对,变相地克扣了飞行员的工资报酬。第二,拖欠工资。飞行员节油奖作为奖金的一个项目,是工资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依法按时发放。国航对基本工资采取下发薪制度,但是节油奖往往拖欠数月后才发放,其本质是一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再次,劳动法制不健全。国航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不严,自身劳动法制不健全,缺乏对于飞行员的人文关怀。第一,从目前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国航飞行员入职容易辞职难,其体现的恰恰是国航劳动法制的不足。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劳动者自由流动、辞职的权利,国航乃至中国民航局对于飞行员流动、辞职制度的设置应当合法合理,不能背离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第二,当飞行员依据民航规章和公司制度不能实现正常流动和辞职时,其有权选择依靠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劳动、就业权利,国航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纪守法,不应设置障碍,其打压、堵塞、拖延飞行员辞职仲裁与诉讼的行为,都是国航劳动法制不健全的表现。第三,国航目前仍存在的乘务员劳务派遣行为、不签订培训协议、用劳动合同合同期强行等同于服务期等做法,均是错误的,应当在完善健全其劳动法制的过程中及时予以纠正。因此,4月份百名国航机长提出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报酬、健全劳动制度等诉求,是有其事实根据和现实意义的。 最后,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包括国航在内的航空公司,不能有法不依,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自觉执行,如果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如国航目前执行现状一般,一味无理拖延,最终出现法院无奈、员工无助的情形,否则只会造成员工更加离心离德。航空公司亵渎法律,无理拖延法律程序,强行扣留飞行员的做法,维护的只是一种稳定的假象,一旦问题爆发,航空公司的劳动体制将毁于一旦,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劳动争议的解决及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体现的是一个公司劳动环境、劳动制度的优劣,以及公司整体的素质,航空公司应当以理服人,用良好的劳动环境、完善的劳动制度、遵纪守法的企业形象、自觉及时地执行生效文书等综合表现,让飞行员主动归心顺意,而非强制栓心留人。 因此,要真正解决飞行员劳动保护的问题,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切实加强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劳动制度,确立合理合法的劳动规则,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航空公司目前亟待改进的根本问题。同时,航空公司应让员工当家作主,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采用工会自治形式妥善处理与员工间劳动争议等问题,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职能,团结企业员工,稳定飞行员队伍,从根本上解决、答复包括该百名机长在内的飞行人员的合理诉求。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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