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马航MH370客机失踪,全世界高度关注,机上239名乘客的安危牵动着每个人的心。4月29日,澳大利亚牵头的在南印度洋搜索MH370客机残骸工作进入水下搜索阶段。从当天起,此前参与搜索的各国飞机停止空中搜索工作。随着空中搜索的结束,马航失联乘客家属们除关注事件进展外,更多关注索赔等问题。
记者查阅资料显示,国际空难事故一般通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解决,如果旅客家属以旅客运输为由索赔的话,应当是根据该公约的相关规定。目前中马等都是该公约成员国。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有关管辖权的规定,针对旅客人身伤亡索赔,家属可以“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子勤表示,对承运人马航的诉讼只能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根据已知的中国家属的情况,如果起诉马航只能在马来西亚和中国提起诉讼。
对于有人提出的在美国起诉,朱子勤认为,如果在美国起诉,只能以产品责任为诉因起诉飞机制造商,如波音公司。也就是说在美国起诉,如果证明飞机存在缺陷可获得高额赔偿,但在事故调查报告出台之前,美国法院认定飞机存在缺陷几乎不可能。因此,在美国起诉有可能被美国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
5月1日,马来西亚副外长、家属工作委员会主席哈姆扎就马航370事件发表声明:“马航将尽快向有具备索赔资格的家属支付先行付款,以满足他们经济上的迫切需要。此前马航还向家属支付了慰问金。
那么,这对以后的赔款是否有影响呢?朱子勤说,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规定:“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所以,先行付款对以后的索赔不产生影响,只是这笔款项和之前马航支付的5000美元慰问金不同,会在以后马航给家属支付的赔款中扣除。”朱子勤表示。
此外,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文胜律师提示,家属应尽早请专业律师配合做好诉求准备工作。“根据《蒙特利尔公约》,飞机应当到达日就是2014年3月8日,是从这天起计算的两年之内。作为家属来说,提出索赔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真相的探寻,更不意味放弃对亲属生命的关注,而是按照国际公约维护亲属的权利,在合法维权。
与此同时,朱子勤还指出,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黑匣子保管权最终应属航空器登记国或经营人所在国。搜寻也应该继续,搜寻的目的是为下一步的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12《搜寻与援救》的规定,搜寻也可以暂时中止,当新情况出现,经过合理评估,认为有理由并可行时,再恢复搜寻工作。
朱子勤特别提醒家属,家属应该咨询专家和律师,了解相关公约及法律规定,了解各种索赔途径的利弊,再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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